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_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研发政策
大家好,今天我来为大家详细地介绍一下关于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的问题。以下是我对这个问题的总结和归纳,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1.上海市:对燃料电池汽车相关产业进行补贴
2.新能源汽车补贴多少
3.新能源汽车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是否免企业所得税
上海市:对燃料电池汽车相关产业进行补贴
易车讯? 日前,从官方渠道获悉,上海市发布了《关于支持本市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指出到2025年底前,市级财政按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1比例出资,重点支持车辆示范应用等;对车辆配套使用的燃料电池系统、电堆、膜电极等核心部件,上海也将给于相关资金奖励。具体如下:为支持本市燃料电池汽车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核心技术加快突破,鼓励规模化示范应用,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财政部、工业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和《关于启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266号)精神,特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资金统筹支持力度
统筹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2025年底前,市级财政按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1比例出资,统筹安排本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简称“统筹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重点支持车辆示范应用、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人才引进及团队建设等。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发展地区加大区级资金支持力度,各区(含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下同)投入总规模与市级财政出资规模相当,重点支持本地区核心零部件企业发展、加氢站建设及运营、车辆运营等。
按照“总量控制”原则,除公交领域外,相关领域市级补贴(奖励)资金全部在统筹资金确定的规模中安排。本市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1的比例安排市级财政资金,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调整,本市同等调整市级财政投入规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相关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二、支持整车产品示范应用
2025年底前,对纳入国家相关奖励目录的燃料电池汽车在本市开展示范应用,且车辆配套使用的燃料电池系统、电堆、膜电极、双极板等核心部件,符合本市综合评价指标要求,本市给予相关车辆生产厂商资金奖励。其中,相关车辆取得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的,本市按照每1积分20万元给予奖励,由统筹资金安排15万元,燃料电池系统生产企业所在区安排5万元。国家奖励资金退出后,统筹资金可以按照原有标准继续对符合条件的燃料电池汽车在本市示范应用给予奖励,燃料电池系统生产企业所在区按照原有比例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三、推动关键核心零部件产业化
在本市研发生产的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储氢瓶阀等关键零部件,用于国内示范城市群车辆应用,参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由相关区参考积分值给予企业奖励资金,原则上每1积分奖励3万元。每个企业同类产品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本市将根据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总体部署,适时优化和增加关键核心零部件支持领域范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四、鼓励重点领域模式创新
2025年底前,对每个考核年度内行驶里程超过2万公里的燃料电池货车、商业通勤客车给予营运奖励,每辆车自取得营运额度起累计最多奖励3个年度。其中,设计总质量12—31吨(含)的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不超过0.5万元,设计总质量超过31吨的重型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不超过2万元,通勤客车每辆车每年奖励不超过1万元。奖励资金由统筹资金和车辆营运企业所在区按照1:1比例安排。(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五、推动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应用
比照同类型柴油车成本,按照不增加公交运营企业负担原则,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开展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应用,示范总量不少于50辆。具体补贴按照《关于2021-2023年本市新能源公交车发展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沪交财〔2021〕712号)执行。(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财政局、相关区政府)
六、支持加氢站布局建设
2025年底前,车用加氢站经营建设主体在本市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加氢站,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车用氢气)的,本市按照不超过核定的设备购置和安装投资总额30%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向具备70MPa加注能力的加氢站适当倾斜。其中,2022年、2023年、2024-2025年底前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每座加氢站补助资金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相关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统一受理,资金由统筹资金中市级财政出资部分和加氢站所在区按照1:1比例安排。(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七、引导降低加氢成本
2025年底前,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车用氢气)的加氢站,氢气零售价格不超过35元/公斤的,按照年度氢气实际销售量,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补助。其中,2021年度补助标准为20元/公斤;2022—2023年度补助标准为15元/公斤;2024—2025年度补助标准为10元/公斤。相关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统一受理,资金由统筹资金和加氢站所在区按照1:1比例安排。(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八、完善全产业链政策扶持体系
除已明确用途外,统筹资金还可以用于支持本市燃料电池汽车核心技术攻关、优秀团队引进、以及国家奖励资金退出后本市延续支持车辆示范运行。用足用好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计划等现有专项资金,加大支持力度,推动燃料电池整车、关键零部件、基础材料及车用氢气制、储、运、加注全产业链创新突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在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框架下,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制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含运营)奖励实施细则,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制订加氢站建设及运营专项补助细则。依据本市新能源公交汽车管理运营要求,市交通委制订燃料电池公交车运营补贴细则。本市重点发展地区结合本政策有关要求,细化本地区支持举措,制订相关管理细则,落实配套资金,助力本地区燃料电池汽车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相关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间,若国家对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行相关政策、标准和要求作出调整的,本办法从其规定。
新能源汽车补贴多少
对于咱们普通老百姓,那肯定最关心的就是买车能收到多少的优惠补贴。
那么,在纯电动的汽车领域中,2021年新能源汽车的补贴相比2020年退坡了20%。
可以看到,对于售价不超过30万的新能源汽车才能享受到优惠。并且续航里程在300至400km时,补贴1.3万元,续航里程大于400km时补贴1.8万元,相比2020年是分别减少了3200元和4500元。
再看看插电式混动汽车,补贴标准是0.68万元,相比2020年的0.85万元补贴,减少了1700元。
看着最近几年的补贴趋势,优惠力度平缓退坡,虽然力度有所降低,但也是很不错的购车优惠。需要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朋友可以抓紧优惠时间购买对应的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汽车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是否免企业所得税
新能源汽车补贴是每辆车8000元。广东省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活动公告显示,个人消费者在省内购买“广东省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推广车型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省内完成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可申请新能源汽车综合使用补贴。
公告强调,该补贴与“广东省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补贴不重复享受。省级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消费者给予新能源汽车综合使用补贴8000元/辆。
活动期限为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购车合同日期须在此期限内。消费者完成机动车注册登记并获得行驶证后应及时提交补贴申请,申请日期须在2022年11月30日前,逾期申请不予补贴。如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完毕将另行公告结束日期。
新能源汽车的补贴额度取决于续航里程和电池能量密度。不同的续航里程对应不同的补贴金额,在此基础上,将电池能量密度对应的补贴倍数相乘即可得到国家补贴金额。此外,新能源汽车还可以享受地方补贴,简称“土地补贴”。
地方补贴的具体金额按地方政府下达的标准执行,但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补贴的50%。“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新政策自2018年6月12日起正式实施。纯电动汽车的综合续航以300公里为分界点。进一步降低对续航300公里以下纯电动汽车的补贴,增加对续航300公里以上纯电动汽车的补贴额度。
插电式汽车补贴金额整体降低2000元,降低后补贴金额为22000元(续航50公里以上)。纯电动汽车,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400公里以上,可获得补贴5万元。续航里程300-400公里的车辆可获得4.5万元补贴;续航里程250-300公里的车辆可获得补贴3.4万元;续航里程200-250公里的车辆可获得2.4万元补贴;续航里程150-200公里的车辆可获得1.5万元补贴;150公里以下的综合续航里程没有补贴。
除了续航里程作为补贴标准外,电池能量密度决定最终补贴金额。电池能量密度为105-120wh/kg的车辆(以续航里程补贴金额为准)补贴0.6倍;电池能量密度120-140wh/kg的车辆补贴1倍;电池能量密度140-160wh/kg的车辆补贴1.1倍;电池能量密度为160wh/kg及以上的车辆将获得1.2倍补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等规定,补贴只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该公司可将地方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补”和“地补”都可以靠上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过,如果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该项补贴不属于可以自主支配款项,享受时即用尽,而且还要从车价中剔除自己支付的部分,单独就补贴部分纳税调增。因此,考虑到仅仅享受了4年(税法折旧年限)时间价值的蝇头小利,却换来了繁琐的纳税调整,似乎不太划算,企业还是将其作为征税收入比较清爽。
好了,今天关于“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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